法制網北京12月11日訊 記者朱寧寧 由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和反家暴立法民間倡導工作組共同主辦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修改建議研討會今天在京召開。會議圍繞計劃將於近期提交至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民間修改意見案進行討論探討。反家暴立法民間倡導工作組成員李瑩在會上表示,希望各界能關註意見稿的修改,讓反家暴法成為一部更加具有操作性,更滿足反家暴工作實際需要的法律。
  “反家暴法不能僅僅保護婚內家庭成員。”關註反家暴立法多年的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教授在會議伊始便明確指出了意見稿進步與不足。他認為,此次意見稿出台的最大意義在於表明我國的反家暴已經步入了正常的、不可逆轉的立法軌道,這是反家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更重要的是,意見稿中呈現了制度創新和中國特色,包括強調經費保障,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和具有中國特色的告誡制度等。
  但是,李明舜同時也指出,目前的意見稿還有很多不足,例如在家庭成員的範圍里,應該加入同居關係,因為同居關係事實上具有婚姻關係的一系列相同特征。“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會法。不一定死摳在傳統的‘家庭成員’上。”李明舜教授說,再比如,家庭暴力的定義應該將最重要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納入,而目前的意見稿中,並沒有將性暴力納入,這對反家暴實踐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李明舜教授強調指出,意見稿中最為不合理的一條是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一定要依附於其它訴訟,無法作為獨立案由。“‘不訴訟就要把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取消’這一條一定要取消,要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作為一個獨立的解決家暴的方法。”李明舜教授說。
  會上,李瑩詳細介紹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民間修改意見案其它幾大主要修改意見,並特別強調增加多機構合作、目睹兒童保護、證據制度以及以暴制暴案件處理內容的必要和重要性。“以暴制暴案件每年都在發生,並且越來越嚴重。由於缺乏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官認識不一致,導致判決尺度不一。我們十分希望能夠在這樣一個寶貴的立法機會裡面加上對以暴制暴案件的處理規定,從而更好地保障這部分受家暴人群。”李瑩呼籲道。
  而多機構合作的重要性更是得到了許多與會人員的認同。“意見稿強調了各部門的的職責,但是忽略了共同合作的途徑。反家暴是一個系統的工程,需要不同的部門,包括公檢法司政教育等部門的配合。過去許多反家暴案件的解決經驗都告訴我們,成功解決必須要依賴各個部門的合作。我們希望能夠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總則里明確多機構合作原則,並且明確牽頭部門。以婦兒工委作為反家暴牽頭部門,顯示了國家還是沒有把家庭暴力看成社會問題,而只是看成是婦女兒童問題、家庭問題。反家暴應該是全社會的問題,家暴受害者也不限於婦女兒童。社會各個機構都應該重視。”李瑩說。
  另一個引起與會人員熱烈討論的修改意見是《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中,對受家暴兒童、包括目睹家暴兒童的保護力度不夠。經驗表明,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人格、行為模式、性格特點等的形成會產生巨大的、甚至是一生的影響。“反家暴法確實關註到了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保護,但是對目睹兒童沒有任何的保護規定。我們在修改意見案例也提到了更加完善,更加詳細的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具體保護機制。包括增加國家監護制度,或者臨時監護等。”李瑩總結道。
  來自實務界的一些參會律師則更普遍關心反家暴立法能否解決家庭暴力案件取證難的問題。李瑩指出,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證是關鍵。而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里,對需要暴力行為產生後果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的要求已經去掉了,這是一個很大的亮點。但是對於反家暴實踐而言,還遠遠不夠。“由於家暴的隱秘性特點,受害人在客觀上舉證較困難。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民間修改意見案中,我們提出了舉證責任轉移、增加未成年子女證言可信度等建議,從而更好地解決家暴舉證難的問題。”  (原標題:性暴力應納入家暴定義 保護令應獨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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